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载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融合,可以实现追求整体效率的同时兼顾个案正义。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必须规范。
第一,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组织化特点,其犯罪形式以及涉案人员显现出相应的复杂性,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和适用原则,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据、宽严得当。对于认罪态度积极,主动交代服务器存储位置、同案犯、获取钱款途径、警方未发现的关键证据等对侦破案件或者法庭审理有重大裨益的则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社会影响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结果极其严重、涉境外等案件的主犯、首要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应当依法严惩,不予从宽或慎重把握从宽幅度。需要说明的是,案件还应分层处理,而非对影响重大的案件的所有涉案人员都慎用,对于在案件中不同角色如组织者、信息提供者、拨打电话者、取钱洗钱者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具体参与情况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第二,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量刑指导规范。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反映出的案件数量和案件难度问题,亟须对从宽标准予以细化。在总结前期适用从宽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支撑,聚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征,制定适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指导规范。明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量刑基本原则、量刑方法、量刑一般情节的从宽幅度,对各罪名的基准刑、量刑幅度、加减幅度等进行明确,使其科学化、精准化、合理化、制度化。同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客观、精准的评估,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整体表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判定。对于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认罪认罚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认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确定其再犯可能性,并决定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从宽幅度,由此激励在案件中起不同作用的涉案人员主动配合办案人员查找关键证据,最终为更好地进行侦查破案或者庭审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对侦查破案或者庭审未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则从认罪态度、参与程度、退赃赔偿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厘清。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简化了法律程序,控辩审三方达成协商意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而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加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区域广,跨区域跨境特征明显,由此导致的侦查成本高,溯源难度大也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而有所缓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中要求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予以严格审查,才能从宽处理,故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量刑事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属于重点审查的对象。
公检法机关仍应该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原则,以认罪认罚为契机,收集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所需的证据,应采尽采,完善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全面提升公检法机关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的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以刑事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不断提高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质量与效果。
[责任编辑:宫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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